9527 發表於 2009-7-21 18:38:33

普通法院的死刑是由法務部來准的,就像馬英九當初當法務部長被批為「第四審」的意思一樣,由此可知馬英九一路走來都是反對死刑的。而現在我想也沒有一個部長肯簽下死刑的執行許可,原因為於人權高漲的年代,講實話現在的王部長如果有批任何一個許可的話,馬上就會有人權團體上街頭抗議,但是今天如是不執行死刑,我想除了被害者家屬外,也不會太可能會有人上街頭去抗議為何不執行死刑?
而今天國防部為了軍記,應恐展現決心才對,軍事案件的死刑是國防部,在軍紀敗壞的今天,連軍法都不執行的話,那與一般普通法院的判決有何不同?????軍法又何來速審、速結、從重的效果。

陳俊榮 發表於 2009-7-21 19:47:00

原帖由 wenrin 於 2009-7-21 17:55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今日宣判,認曾、梁二人構成刑法第28條、第332條第1項「共同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各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以資懲儆。


現在軍法已經沒那麼嚴厲了嗎 ? 要使用刑法...

我記得當時 ...

報告學長..蘇建合一案就是因為主嫌王文孝軍法判決太快..
導致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之後開始反駁刑警動用私刑..
尋找人權團體聲援..而主嫌又因已伏法..死無對証..
加上還有諸多疑點未釐清..導致蘇案延宕至今..
被害者家屬情何以堪阿..

440 發表於 2009-7-21 20:20:10

國防部的「整飭軍紀、弊絕風清」口號只是喊好玩的

其它案件姑且不論
單指此案件,罪證確鑿,犯意明確,而且是故意殺人
除了死刑,別無它刑
這些罪犯判無期徒刑,關在監獄
1. 浪費糧食。
2. 浪費監獄空間。
3. 浪費管理人員薪資。
4. 增加假釋後放出來有其他的受害人。

以上的社會成本,都是您我繳的稅金
卻要來養這些社會的敗類,真是情何以堪啊!
真是無言

蔡鳥憲兵 發表於 2009-7-21 20:38:23

死刑????現在這名稱只是傳說而已

死刑:loveliness:

我為什麼會用笑的表情呢?

是一種沉痛無言的抗議

軍法~刑法都不敢判死刑或執行了

我對這處處保護加害人的社會   已經......

88年二月份我表弟 被酒駕了砂石車駕駛 活活給碾死

他跟他女朋友二人當場死亡   檢察官驗屍時

我站在旁邊看頭一半扁掉一隻眼睛不見一隻眼睛瞪的大大的

肋骨斷了十二節肚子內臟全部跑出來



檢察官後來訊問   他則嗆 我就是酒駕 我就是沒錢賠 不然

怎樣~~~大不了關一關啦.......................

二~三十年後他出來之後還是條好漢

家屬間本想用相同手法對待他妻兒的...........

但是即使他妻兒慘死~那又如何~~~~我表弟跟他女朋友

生命也喚不回來~~~民國六十九年次與七十年的生命~一次斷送二條

只是社會上傷心的家庭又多了一口~我們何苦呢

找他們砂石行~也迅速脫產~~~最後二條性命各賠十萬元了事

司機現在也可能已經假釋出獄了~~~

我阿姨~姨丈一夜之間 白了頭髮~~~我姨丈今年八十~阿姨七十幾

唯一的兒子~唯一的血脈~就此消失~~~斷後代了

當然這件事情對我應該永生難望吧

我表弟車禍當時我才正準備要回家我剛好是唯一目擊者

我去車輪底下看還看不出 車禍者是男是女 看到迪爵125

變一推廢鐵~~~在處理車禍現場(還沒當兵前我在新竹縣

神鷹救難協會幫忙)~媽媽打電話給我說表弟車禍了~等我問清在那裡

原來就是我正在處理車禍的地點

救護車來了~原本以為會直接送到東元醫院急救~沒想到

卻直接送到新竹市立儐遺館~~~~真的很難忘~~~~

三更半夜~除了救護車司機~與救護人員坐在前座

後面則是剛滿二十歲的我~與小我一歲變成冰冷屍體的表弟

在四個月過後心態更為成熟的我~進入憲兵的大家庭

Kanhsun 發表於 2009-7-21 22:00:35

身旁沒有六法全書 不然還真想去把軍法的結夥搶劫給挖出來!

不過仍然記得! 軍人身分兩人以上搶劫,就已經觸犯軍法的結夥搶劫罪 依判只有唯一死刑
此案中使用刑法,我想是要規避[唯一死刑]這四個字,看來這兩人其中一人後台應該蠻硬的(純屬臆測)

youeatmejp 發表於 2009-7-21 23:21:26

只要不是當事人,很難體會那種孤苦,無依的感覺。
國軍的紀律蕩然無存,這種結夥搶劫,基本上軍法是「不分首從,一律死刑」
難道現在軍人犯法也適用一般刑法嗎?真的是搞不懂。
軍人的職責,基本是「執干戈衛社稷」,現在變成目無法紀,愛民十大紀律都忘了嗎?
實在不知道該怎樣說了..............

orsonk9 發表於 2009-7-22 00:12:50

軍人結夥搶劫.......唯一死刑.........死刑..........死刑...........死刑..........

byronliao 發表於 2009-7-22 00:17:33

相關法則

http://law.mnd.gov.tw/scp/Query2.asp?no=A012&name=軍法目

民國90年立法院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將多項與刑法規範罪章明確列入軍法審判範圍,並統一適用刑法之法定刑,使軍人犯罪與一般人民同樣刑度、「與民同刑」;其中犯刑法違反性自主罪章之刑責,就是其一,不因軍人身份更加重其刑。

所以軍人作奸犯科、結夥搶劫,目前應該罪不致死
感謝民國90年,大家選出來的那一屆立法委員

張致華 發表於 2009-7-22 01:31:46

就算法官判死刑,在政府的"人權"觀念下
國防部也是不會執行死刑槍決
已經有好多年不曾執行死刑
監獄等待槍斃的人犯,除了瞎耗時光~~還是等待
只要等大赦,就可以脫離死刑的陰影
唉!!
當初陳進興若是也槍斃,也不會有白曉燕命案發生
如果大赦後,這兩位再出現類似陳進興的犯案手法
誰要負擔起這些原罪

施純佑 發表於 2009-7-22 01:47:39

誰來跟我們著些守法的大部分說人權?
就為了極少部分的重犯說人權
我早就對這些可笑的事情冷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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