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橋 發表於 2005-9-9 01:57:40

有鑒於AV男優乙文遭管理人員處罰,特附上網站分級制度供管理人員參考

壹、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網路:指以連線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應用網際網路。
 二、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三、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指以專線、撥接等方式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之業者。
 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平臺提供者):指提供全球資訊網、電子郵件、全文檢索等網際網路資訊相關服務之業者。
 五、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以下簡稱內容提供者):指實際提供網際網路網頁資訊內容者。
 六、電腦網路分級機構:指受政府委託統籌網際網路內容分級運作之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第三條:電腦網路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四條:電腦網路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分為下列四級:
 一、普遍級:一般網站瀏覽者皆可瀏覽。
 二、保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瀏覽。
 三、輔導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瀏覽,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或師長輔導瀏覽。
 四、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前項各款分級之標準如附表;分級標識如附圖。
第五條: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網路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瀏覽者之年    齡。
第六條:內容提供者應依第四條規定,就其內容標示分級標識。
第七條:平臺提供者未限制未滿十八歲者瀏覽時,應提供分級服務輔助措施。其無法有效限制瀏覽者,亦同。
第八條: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為其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   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第九條: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詞彙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
    政府主管機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制。
第十條: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至前,應依台灣   網際網路協會訂定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貳、禁止播出之內容:
分級類別卅分級詞彙卅解釋與範例
性與裸露卅勃起或詳細的性器官卅煽情的正面裸露,例如描述勃起幾公分。
     暴露性器官之性行為卅1明顯暴露性器官的性行為之影片、照片。
               2明顯渲染性行為、屬於猥褻的鏡頭或情節,如誇張的性行為、性行為過程之具體描述、生殖器之撫摸                或口交等。
               3脫離常軌的性行為鏡頭,如雞姦、輪姦、屍姦、獸姦、使用淫具等。
               4描述施加或接受折磨、羞辱而獲得性歡樂之情節。
               5 描述強暴過程細節,其表現方式使人以為對他人進行性侵害是被認可之行為。

其他卅鼓勵歧視或惡意中傷特別團體或族群(種族、性別、宗教、國家等的歧視)卅基於性別、性向或種族、宗教或國別的不同,鼓勵分                                     裂或中傷相關的人或團體。這裡所謂的分裂就是不平                                     等的對待,包含的種類相當廣泛,包括提倡某些種族                                     的至上或性別歧視等,但不限於這些。此選項讓你可                                     以標示出內容,讓父母選擇給孩子們的資訊。例如有                                     關歧視黑人的團體所發出的誤導性言論。
   鼓勵使用毒品卅明示或暗示吸毒可以忘掉所有煩惱。
   賭博卅網路中未確認顧客年齡的賭博網站或教導賭博。
   鼓勵使用武器卅教導改造、使用槍械或販售槍械的網站。

[ Last edited by 武定橋 on 2005-9-9 at 02:17 ]

PK調查官 發表於 2005-9-9 02:02:17

PK調查官 發表於 2005-9-9 02:07:26

Infantry 發表於 2005-9-9 02:37:05

Originally posted by PK調查官 at 2005-9-9 02:07 AM:
爾後如有上述情事發生本法官團隊將立即起訴 並予以重罰
請各位弟兄恪遵法律切勿觸法


申訴中心大法官
PK調查官謹上
調查官,先不論"起訴"用語妥不妥當,法官團隊根本無權"立即起訴並予重罰"。請參閱以下論壇管理規定第八條便知。

本論壇秩序係由各版版主維持,法官職權在於發文者對版主處置不服提出申訴時,由法官團隊受理並經一致性裁決,才係終局決定。換言之,法官團隊之設立在於維持發言者之權益,不在於維持秩序。

以上,尚請辯明。


第八條、使用者申訴之處理:
   一、對討論板板主處置有疑義之使用者,得先行和板主在討論板內溝通;若無法取得共識者,請至『申訴中心』提出申訴。
   二、申訴中心所有法官一致性裁決處置將為最終判定,不得再行提出申訴。

PK調查官 發表於 2005-9-9 02:52:14

Hua 發表於 2005-9-9 02:57:23

各位學長稍安勿躁
管理團隊近日內將公佈大法官"職權行使法規"
將對大法官的角色扮演重新定位
彌補管理團隊的不足;)

powerman115 發表於 2005-9-9 08:55:28

我發現這個網站越來越專業了,我們憲兵不愧是執法的兵科,在執行任何處罰前

都會有一定的法規可以遵行,不會隨意的進行懲處:gud:

上尉連長 發表於 2005-9-9 13:40:22

Originally posted by powerman115 at 2005-9-9 08:55 AM:
我發現這個網站越來越專業了,我們憲兵不愧是執法的兵科,在執行任何處罰前

都會有一定的法規可以遵行,不會隨意的進行懲處:gud:


呵呵...違規就得依規處分.只是我們身為憲兵要做好執法的人員就得了解(法).
例如:其他卅鼓勵歧視或惡意中傷特別團體或族群(種族、性別、宗教、國家等的歧視)卅基於性別、性向或種族、宗教或國別的不同,鼓勵分裂或中傷相關的人或團體。
上列這一條的定義就有些糢糊...比如.我們在回覆有些同志發表的關於中共軍品武器或人員方面等主題時.就有部份人會回覆..怎麼服裝或武器破破爛爛的像乞丐似或輕渺辱罵等字眼....這樣是否也構成違反上列的法條呢?

我們這個網站確實是越來越上軌道.也努力的自我提升.相信在諸多同志的努力下.一定會欣欣向榮!

PK調查官 發表於 2005-9-9 13:50:47

Infantry 發表於 2005-9-9 19:56:19

答覆PK調查官

Originally posted by PK調查官 at 2005-9-9 02:52 AM:
報告學長
或許學弟剛有文意不清之處特在此說明
一 此上方所指起訴並予以重罰學弟認為 經過此次AV男優事件 個人深知誤觸法律的嚴重性 為杜絕不良風氣實有在論壇裡重罰以昭公信
二學弟在之前向管理團 ...
PK調查官:

既然上尉長官有交代,那下士班長就略書己見如下:

1. 本網站既有站長,又有各版版主,其職權就在維持網站論壇之言論秩序,有違反論壇管理規定者,站長或版主均會提出警告,重者處以關禁閉。則實不知另設所謂檢察官之用意何在。

2. 本網站大約是目前國內僅有之嚴格執行網站論壇之言論秩序,但又有權利救濟制度設計之網站。所謂大法官之設計,就是明證。此種制度之加入本網站,足見管理團隊識見淵博,程度遠在國內各執政團隊之上。惟大法官本身應認清角色之扮演,不在糾舉違背本網站言論秩序者,或有違背之虞者,而在維護受站長或版主處罰者之權益。若有前述違反論壇規定情事,而站長或版主未發現時,大法官本人僅能提醒站長或版主注意。若版主或站長注意後,不認為違反論壇管理規定時,本論壇之大法官亦無法越俎代庖。

以上短見,尚請PK調查官批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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