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27 發表於 2007-8-31 16:14:45

對於違規拖車司機的法律認定

原帖由 jin117yu 於 2007-8-31 15:28 發表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條 第 1項第3款
「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連結車、大客車、
大貨車者處 6000-12000 元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


每次我無聊的時候就是翻翻六法,看看其他比較冷門的法律、命令,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應該是依第21-1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款來罰4萬至八萬元,而且車主、駕駛都要罰,因為拖車是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後段的『.....專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及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的『...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相關機關辦理之...』,所以民間拖子是屬特種車輛,應該依第21-1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款來罰。
而各位學長們常在路上看到的得利卡等貨車,並不是每一台用在職業上的都算是職業車牌,所謂的職業指的是用於運輸大眾..等的車輛,像計程車、公車、小巴...等,所以如果是一般公司或是商號用來公務上載人的『車』,或是公務上用來載貨品的得利卡,這些都不屬於職業,但是大客車、聯結車這種是屬要依年資來考的駕照,不能比照這規定。
剛剛上頭的用來公務上載人的『車』,這句話為什麼把『車』特別的註記?因為如果這台房車是公司用來載公司的老闆之用的,則普通照即可駕駛(如你是員工,開公務車載老闆一道去開會,非經常性的而且司機也非你的本業才行),但若你的職業是老闆的「司機」則你必須具有職業駕照才可擔任這職務,但是一般人不是當司機載老闆當工作,仍可以持普照開這台『車』,這是一般商務上比較特別的一點,但實務上大多私人司機仍未具有職業照。

[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07-8-31 16:18 編輯 ]

9527 發表於 2007-8-31 16:43:57

原帖由 jin117yu 於 2007-8-31 15:28 發表
來自經濟日報2006/10/17" 汽車長期不用 可申請停駛 "報導與大家分享

出國度長假或因公需要出遠門,
名下汽車超過一個月以上不使用,
向監理處申請暫停行駛,停駛期間的牌照稅與汽燃費通通不計稅 ...


現在是怎樣?...剛剛上一篇我回的文章不是這樣的...怎麼我一回完搞之前版主的文及標題全改了?搞的我回的文牛頭不對馬嘴...這樣上一篇文其他學長不就有看沒有懂了????



如果沒注意到的話,停駛過頭要復駛仍要有驗車的程序,就從驗車這部分開始講好了,依規定須要驗車的情形大致有:重大車禍、車體變更、及停駛三個月以上...等(法條及其他驗車條件我忘了...抱歉),所以如果停駛三個月以上的話,要在復駛的話,仍要再驗一次車,而且如果該年度的驗車時間到了,仍要再驗...有點麻煩和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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